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1-14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根据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分为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由学院财务处储蓄账户等方式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控制数分配到各系(分院)。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3.根据学院分配名额,系(分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等额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学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5.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本实施细则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